(2015)集民初字第2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志民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西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2815号原告王志民,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后垵村后垵社(二)。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西支行,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马銮路4-6号。负责人潘文贤,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民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志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民以诉求款项已全部退回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宝珍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