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恢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孙景香、邢铁光与韩志龙、肖作亮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景香,邢铁光,韩志龙,肖作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恢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孙景香,女,195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邢铁光,男,1955年8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韩志龙,男,1980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肖作亮,男,1980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孙景香、邢铁光与被执行人韩志龙、肖作亮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7日作出的(2005)外刑初字第4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景香、邢铁光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景香、邢铁光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恢字第1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孙景香、邢铁光如发现被执行人韩志龙、肖作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建新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代理审判员 刘邦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