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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于新涛与李心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新涛,李心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岱执字第529号申请执行人于新涛。被执行人李心忠。申请执行人于新涛与被执行人李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岱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50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卢兴柱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卓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