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润复执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万云祥与吴建、赵卫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云祥,吴建,赵卫国,钱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润复执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万云祥。委托代理人王敏、刘诚,镇江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吴建。被执行人赵卫国。委托代理人李卫,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钱海峰。原告万云祥与被告吴建、赵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润南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判,一、被告赵卫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万云祥借款人民币1461543元及利息;(利息一部分为63692元,另一部分计算方法为,以1461543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二、被告吴建对被告赵卫国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6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800元,由被告赵卫国承担28370元,原告万云祥承担3430(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故被告赵卫国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借款一并支付给原告)。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程序上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能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决定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苏L×××××、苏L×××××小型汽车二辆、查封被执行人吴建所有的苏L×××××、苏L×××××小型汽车二辆。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苏L×××××小型汽车进行拍卖,但两次拍卖均流拍,之后折价588800元抵债给申请执行,其抵偿款优先偿抵押权人后,余款参与分配。其余车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赵卫国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吴建名下的房产系其与龚爱梅共有财产,且房产有抵押权,暂时无法处理。被执行人钱海峰名下的房产被另案查封,且该房产有抵押权。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2015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润南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冷祥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文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