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凯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何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凯刑初字第41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凯检公诉刑诉(2015)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其住处凯里市小十字璐源商厦2单元1楼201室,将1个冰毒零包贩卖给购毒人员杨某某,获毒资200元。二人交易完成后随即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杨某某身上查获冰毒零包1个(净重0.6克),从何某某住处查获冰毒零包4个(净重2克)、白色三星智能手机一部、计算机一部、人民币700元、吸管78支、锡箔纸1卷。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抓获经过、查获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毒品称量笔录及称量照片、指认毒品及毒资照片、毒品初检报告书、现场检查报告书、尿液定性检测报告、(黔)公(司)鉴(毒)字(2015)Q0131号毒品检验鉴定书、收据、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通话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冰毒是毒品而非法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利,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公诉机关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时,从其身上缴获的2克冰毒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但考虑该12克冰毒尚未流入社会,可在量刑上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被告人何某某的物品中,毒资200元及犯罪工具白色三星牌直板手机一部,吸管78支、锡箔纸1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何某某个人财物500元冲抵罚金;计算机一部与本案无关,发还其本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 晶审 判 员 顾劲松人民陪审员 顾劲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