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马向明与王小丽婚约财产纠纷诉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向明,姜改梅,王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保字第11号申请人马向明,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24日,甘肃省灵台县人,居民。被申请人姜改梅,女,汉族,现年70岁,甘肃省灵台县人,农民。被申请人王小丽,女,汉族,生于1978年12月28日,甘肃省灵台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马向明与王小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马向明向本院提交了诉前保全申请书,请求对王小丽名下在甘肃灵台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屯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450510121008757009)内的2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灵民保字第706号民事裁定书,同日立为执行保全案件。2015年10月13日本院在对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实施保全措施时,查明该账户已于2015年10月12日销户,标的物不存在,故无法实施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灵民保字第706号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峰审判员 郭恒彬审判员 张 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