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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8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胡传忠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郭梅静,胡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852-2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梅静,女,1975年3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胡传忠,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2014)怀民初字第00922号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郭梅静、胡传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梅静、胡传忠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冻结郭梅静名下银行账户二个,冻结胡传忠名下银行账户二个,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对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忠良审判员  张春阳审判员  王福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玺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