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宜珙执字第184-3、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肖又专与陈学、杨怀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又专,陈学,杨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珙执字第184-3、185-3号申请执行人肖又专,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陈学,女,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杨怀英,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巡场镇芙蓉大道165号。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1)宜民初字第585号、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座落于巡场镇民生路,产权人为杨怀英,产权证号为2007168**的房屋进行了查封。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2)宜珙执字第184-2、185-2号民事裁定书对座落于巡场镇民生路,产权人为杨怀英,产权证号为200716**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烽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