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2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崔文海与文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2702号申请执行人崔文海,男,汉族,1964年7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文绍华,男,汉族,1970年12月23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崔文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文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文绍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文绍华的银行存款202432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礴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晓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