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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达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达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达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路。法定代表人田维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代表人马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达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齐齐哈尔市达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给付借款45835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现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鉴于上诉情况,齐齐哈尔市达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李国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文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