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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胡建新、胡纪张与胡纪张、徐浓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新,胡纪张,徐浓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208号原告:胡建新。委托代理人:沈国辉。被告:胡纪张。被告:徐浓珍,无固定职业。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央芬。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新诉被告胡纪张、徐浓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60元,减半收取计4130元,由原告胡建新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华蓓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