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终字第2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汪某甲、汪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某甲,陈某,汪某乙,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终字第2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甲。委托代理人汪东涛,1991年11月6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陈四清。原审被告汪某乙。原审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汪某甲与被上诉人陈某、原审被告汪某乙、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汪某甲、被上诉人陈某于2015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起诉。汪某甲、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陈某撤回起诉、汪某甲撤回上诉。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陈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汪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新章审判员 曹春萍审判员 金 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永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