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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5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与姚文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姚文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53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46号。代表人赵作恒,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泉,该行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来正,该行主管。被告姚文君,女,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与被告姚文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