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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8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彭松强与李儒杰、彭小玲、张天增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松强,李儒杰,彭小玲,张天增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838号上诉人(��审被告):彭松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儒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小玲。原审被告:张天增。上诉人彭松强因与被上诉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4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由原审法院管辖,该约定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关于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请求不能成立,对其管辖异议和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样,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47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