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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4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开县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县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4980号原告开县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汉丰九龙路103号,组织机构代码55204999-6。法定代表人刘青,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永端,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靖(实习),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歇马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0015-X。法定代表人谢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县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县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开县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县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81元,减半收取8090.5元,由原告开县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向 红代理审判员  陈秀娟人民陪审员  成 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久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