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孙登翠、张发邦等与怀安县长城石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登翠,张发邦,张秀梅,赵翠贞,王利芳,安桂芳,田丽华,杨秀林,李凤林,邬才,刘忠,王常宏,贾为兰,刘君清,王文彩,武生山,杨美英,王占忠,崔瑞轩,王秀英,闫桂福,李琴,李冬清,赵瑞宝,景改兰,钟厚,刘富林,郭补成,赵润林,李建荣,怀安县长城石墨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22号原告孙登翠,农民。原告张发邦,农民。原告张秀梅,农民。原告赵翠贞,农民。原告王利芳,农民。原告安桂芳,农民。原告田丽华,农民。原告杨秀林,农民。原告李凤林,农民。原告邬才,农民。原告刘忠,农民。原告王常宏,农民。原告贾为兰,农民。原告刘君清,农民。原告王文彩,农民。原告武生山,农民。原告杨美英,农民。原告王占忠,农民。原告崔瑞轩,农民。原告王秀英,农民。原告闫桂福,农民。原告李琴,农民。原告李冬清,农民。原告赵瑞宝,农民。原告景改兰,农民。原告钟厚,农民。原告刘富林,农民。原告郭补成,农民。原告赵润林,农民。原告李建荣,农民。被告怀安县长城石墨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安县柴沟堡镇。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经理。上列原告诉讼代表人钟厚,男,农民。上列原告诉讼代表人李冬清,男,1974年7月24口生,汉族,农民,住怀安县柴沟堡镇生产街马王庙北巷26号。上列原告诉讼代表人李琴,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海霞,怀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登翠等三十人诉被告怀安县长城石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登翠等三十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5.63元,减半收取1507元,由原告孙登翠等三十人负担。审 判 长 米 彪审 判 员 张 新代理审判员 韩水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党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