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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安福县振耀地产有限公司与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福县振耀地产有限公司,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保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安福县振耀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毛。被执行人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华。申请人安福县振耀地产有限公司因诉讼保全,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本案的处理结果能够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安土国用(籍)第06XXXX号土地证上的土地。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