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赵金凤申请张造保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凤,张造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赵金凤,女,汉族,1989年10月生,住新乐市东王镇陈村。被执行人张造保,男,汉族,1987年6月生,住新乐市东王镇陈村。本院在执行赵金凤申请张造保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99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