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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温州市总商会贰号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委员会与郑杰、张小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杰,张小春,温州市总商会贰号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委员会,郑洪达,陈艮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19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杰。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总商会贰号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翁丹艳。委托代理人:张婷婷、戴智晓,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郑洪达。原审被告:陈艮雪。上诉人郑杰、张小春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市总商会贰号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委员会及原审被告郑洪达、陈艮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学箭及代理审判员李劼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郑杰、张小春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杰、张小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属于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杰、张小春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受理费10880元,减半收取5440元,由上诉人郑杰、张小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李 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如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