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珂申请执行潘红军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珂,潘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王珂,女,1986年9月9日生。被执行人潘红军,男,1966年7月22日生。王珂申请执行潘红军借款一案,本院根据王珂的申请,依据本院(2014)卢民五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潘红军暂无能力履行。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卢执字第36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潘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卫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