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侯黎明申请执行范琛蒙人身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黎明,范琛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侯黎明,男,1985年3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范琛蒙,男,1995年1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侯黎明申请执行范琛蒙人身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4)渑民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范琛蒙送达执行通知书,到期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范琛蒙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