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新民初字第7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蔡金燐与李振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483号原告蔡金燐,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李振龙,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金燐与被告李振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金燐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金燐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金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蔡金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宇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晓琪(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