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李晓龙借款合同纠纷2015金民初405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李晓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052号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88号圣丰广场18楼。被告:李晓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主动偿还了借款本息为由,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淑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