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欢乔与岑欢乔、岑冬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欢乔,岑冬雪,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751号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政。委托代理人:徐卫,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岑欢乔。被告:岑冬雪。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岑欢乔、岑冬雪、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涤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