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何丽华与林建宗、林新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778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林某某,男,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林某某,男,汉族,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城民初字第380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俊武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锦斌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