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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商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高凤鸣与宋传议、张洋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商初字第863号原告:高凤明,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宋传议,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张洋,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受理原告高凤鸣诉被告宋传议、张洋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凤明撤回对被告宋传议、张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高凤明负担1350元(退回原告1350元。)审判员  苏士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