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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胡正东与赵进、黄荣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正东,赵进,黄荣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751号原告:胡正东,男,1976年3月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代理人:焦纪明,安徽焦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霞,安徽焦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进,男,1975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黄荣丽,女,197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原告胡正东诉被告赵进、黄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立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正东委托代理人周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进、黄丽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正东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14年1月,被告赵进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胡正东借款5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汇款50万元给被告。2015年3月1日,被告赵进重新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注明借到原告胡正东50万元,约定月息为3%。后被告未再归还借款本息,故诉请被告赵进、黄丽荣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本息并承担保全费、诉讼费用。被告赵进、黄丽荣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登记结婚后离婚,于2010年9月7日复婚。2014年1月,被告赵进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胡正东借款5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汇款50万元给被告赵进6222081315000114833账户。2015年3月1日,被告赵进重新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注明借到原告胡正东50万元,约定月息为3%。后被告未再归还借款本息,致原告诉讼来院,请求被告赵进、黄丽荣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自2015年3月1日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保全费、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材料载卷佐证,其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一、被告赵进出具借条给原告,注明借到原告本金50万元(约定月息为30‰),被告赵进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就现有证据而言,原告诉请被告赵进偿还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黄丽荣与被告赵进系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赵进所借债务即使用于生产经营,但生产经营收益不排除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在被告黄丽荣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赵进向外借款所产生债务纯系个人债务的情况下,被告黄丽荣有依法承担共同偿还债务的法定义务,故原告诉请被告黄丽荣与被告赵进共同偿还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三、原被告之间约定利息为3%,超出法律强制性规定,即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仅按月率2%主张利息,属被告对自己诉权和实体权利的自由处分,不侵害他人利益,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四、原告主张诉讼费、保全费,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为维护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进、黄丽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正东借款50万元及利息(按本金50万元、月利率20‰计算,自2015年3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120元,由被告赵进、黄丽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立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波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