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恢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钟永英与程必亮、钟献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恢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钟永英,女,1979年11月19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程必亮,男,1946年1月9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钟献珠,女,1950年1月15日出生,住浦城县。申请执行人钟永英与被执行人程必亮、钟献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该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浦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本案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先分审 判 员 徐如明代理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晓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