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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二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姜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788号原告吉林省中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刘骥野,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红星,男,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系该单位法律顾问,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姜涛,男,32岁,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姜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中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姜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吉林省中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董天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