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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2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张蕊芳、徐卫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张蕊芳,徐卫华,苏州美得亿制衣厂,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26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永康路202号。负责人陈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蕊芳。被执行人徐卫华。被执行人苏州美得亿制衣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二环路**号。投资人张蕊芳,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环路南侧(茅塔村)。法定代表人徐卫华,总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张蕊芳、徐卫华、苏州美得亿制衣厂、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吴江商初字第01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张蕊芳、徐卫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515540元,并支付相应欠息、滞纳金(截至2014年5月19日的利息为22732.88元,滞纳金为69171.86元;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欠息和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计收)。二、被告张蕊芳、徐卫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41749元。(以上第一、二项债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三、被告苏州美得亿制衣厂对被告张蕊芳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含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如被告张蕊芳、徐卫华至期未履行本案确定债务(含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就被告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号牌为苏E×××××的车辆经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如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张蕊芳、徐卫华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12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0672元,由被告张蕊芳、徐卫华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上述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28116.74元,执行费18681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在执行过程中,上述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美得亿制衣厂均已歇业,被执行人徐卫华、张蕊芳目前下落不明。经本院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查询得知:被执行人徐卫华名下有车牌号分别为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汽车各一辆,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对徐卫华名下车牌号苏E×××××车辆进行评估并拍卖成交,成交价为45万元。其他车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张蕊芳名下有位于盛泽镇盛南公路18号金盛花园64幢102-302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2027173)和位于盛泽镇花园街秀才浜1××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2026993)共两处。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人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被执行人张蕊芳名下上述两套房产全部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如果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对于本案实属无益拍卖。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苏州美得亿制衣厂名下的房地产进行了拍卖并成交,成交价为4330万元(其中抵押金额为2900万元),扣除评估费后将余款4322.25万元转至本院账上。另查,被执行人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已于2014年歇业,因拖欠工程款、银行贷款、工人工资等债务,除本案外,已被多个债权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案申请执行人唐萍以被执行人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为由,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依法裁定受理了申请人唐萍对被执行人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作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另以炜华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系列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标的合计目前约为15亿元,2014年7月18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中法(2014)141号文件明确关于涉炜华集团有限公司系列案件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决定并案执行。经合议庭讨论认为,涉炜华系列案件标的大,案情重大、复杂,处理周期长,考虑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宜,待相关涉案财产处置完毕及执行条件成熟后恢复执行,并与他案一并参与分配。本院告知申请人本案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目前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因涉炜华系列案件标的大,案情重大、复杂,处理周期长,现本院考虑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宜,待执行条件成熟后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0115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待执行条件成熟,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建 波审判员 庾 勤 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皇甫月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