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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壶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张炎、罗朝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壶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老西门居委会楚江路05203号楚江商务楼1-4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67357960-0。法定代表人欧剑飞,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祖湘,男,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炎,男,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罗朝晖,男,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炎、罗朝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炎、罗朝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石法壶执字第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湘兵审 判 员  朱辉平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海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