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民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郭瑛与李孝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00754号原告郭瑛,女,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李孝宝(曾用名李小宝),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了原告郭瑛与被告李孝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齐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向原告郭瑛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50元。原告郭瑛在指定期限内既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齐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