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龙海市福兴饲料厂与郑国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龙海市福兴饲料厂,郑国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龙海市福兴饲料厂。被执行人郑国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海市福兴饲料厂与被执行人郑国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2012)龙民初字第158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林赫频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春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