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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终字第0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福丁与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福丁,赵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1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福丁,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峰,男,汉族。上诉人王福丁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5)桐民一初字第020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一直在辽宁省普兰店市城子坦镇碧流河村大花儿山屯57号,请求本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峰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故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书庆代理审判员  方 正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朝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