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广诉被告魏清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广,魏清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545号原告王金广。委托代理人王磊,泌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魏清来。委托代理人杨红玲。委托代理人马才,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泌水镇新村居委会住王店乡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广诉被告魏清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广于2015年10月15日以证据准备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广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金广负担。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宗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