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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广诉被告魏清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广,魏清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545号原告王金广。委托代理人王磊,泌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魏清来。委托代理人杨红玲。委托代理人马才,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泌水镇新村居委会住王店乡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广诉被告魏清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广于2015年10月15日以证据准备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广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金广负担。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宗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