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容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郑钦锋与李桂彪、杨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钦锋,李桂彪,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郑钦锋,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李桂彪,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杨明,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郑钦锋与被执行人李桂彪、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钦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桂彪、杨明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计人民币1920元;执行费6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李桂彪、杨明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容民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永光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代理审判员  李佳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