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陈敬泉与张凯、宋慧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敬泉,张凯,宋慧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82号原告:陈敬泉,男,汉族,职员,现住安图县明月镇。委托代理人:宋克献,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明,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凯,男,汉族,电工,现住图们市。被告:宋慧敏,女,朝鲜族,教师,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敬泉诉被告张凯、宋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敬泉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敬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陈敬泉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