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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陈敬泉与张凯、宋慧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敬泉,张凯,宋慧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82号原告:陈敬泉,男,汉族,职员,现住安图县明月镇。委托代理人:宋克献,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明,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凯,男,汉族,电工,现住图们市。被告:宋慧敏,女,朝鲜族,教师,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敬泉诉被告张凯、宋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敬泉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敬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陈敬泉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