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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解英銮、马道灵与岳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英銮,马道灵,岳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595号申请执行人解英銮,女,汉族,1940年生,住安徽省灵璧县。申请执行人马道灵,男,汉族,1937年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岳敏,女,汉族,1973年生,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英銮、马道灵与被执行人岳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尤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