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武执民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海骏与李忠勇、严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骏,李忠勇,严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张海骏。被执行人李忠勇。被执行人严思。本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金武商初字第282号查封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忠勇、严思所有的坐落在武义县县城原好来西地���5-9.5-10地块第四层房屋[建筑面积共计102.0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为武字第201000205号;土地使用权面积21.95平方米,土地使用证为武国用(2010)第000362号]的房地产,武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房地产进行拍卖,买受人于2015年9月29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最高价竞得拍卖标的物武义县原好来西地块5-9.5-10地块第4层房地产,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忠勇、严思所有的坐落在武义县县城原好来西地块5-9.5-10地块第四层房屋[建筑面积共计102.0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为武字第201000205号;土地使用权面积21.95平方米,土地使用证为武国用(2010)第000362号]的房地产的��有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赖寿溪审判员 范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建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