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大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庄孟杰与许瑞涛、曹现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孟杰,许瑞涛,曹现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莒大民初字第211号原告:庄孟杰,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成国,莒南县大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瑞涛,农村居民。被告:曹现菲(许瑞涛之妻),农村居民。原告庄孟杰与被告许瑞涛、曹现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孟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成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瑞涛、曹现菲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孟杰诉称,2013年10月16日,被告许瑞涛、曹现菲借我现金10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二分,2014年11月16日,二被告再次借原告1万元。该款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付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许瑞涛、曹现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16日,被告许瑞涛、曹现菲借原告现金10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二分。2014年11月16日,二被告再次借原告10000元。后该借款经原告庄孟杰多次索款,被告一直未付款,原告遂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及代理人的陈述、借款协议一份、借条两张等所证实,并经本院庭审查证所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今尚欠原告借款1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庄孟杰要求被告支付该欠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庄孟杰还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双方就其中的100000元借款约定了月利率2分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瑞涛、曹现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庄孟杰借款11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16日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日止,以其中100000为本金,按月息2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3570元,由被告许瑞涛、曹现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 英审 判 员 赵西峰人民陪审员 王后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臧慧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