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周立军、周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546号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刘日坤。被告:周立军,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521X。被告:周立伟,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5238。被告:周兴武,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5238。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立军、周立伟、周兴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立军、周立伟、周兴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立军、周立伟、周兴武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周立军、周立伟、周兴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嘉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