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贺某某诉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01200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女。被执行人赵某某,男。贺某某诉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湖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某某支付贺某某货款22090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赵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赵某某未按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贺某某于2015年7月7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赵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赵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贺某某也不能提供赵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赵某某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永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