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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贺某某诉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01200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女。被执行人赵某某,男。贺某某诉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湖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某某支付贺某某货款22090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赵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赵某某未按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贺某某于2015年7月7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赵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赵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贺某某也不能提供赵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赵某某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永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