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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申洋与鲁克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申洋,鲁克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051号申请执行人王申洋。被执行人鲁克石。申请执行人王申洋与被执行鲁克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3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申洋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9082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鲁克石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3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