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商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邢舒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1325号原告: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鲁商国奥城*号楼**层。法定代表人:刘明德,董事长。被告:邢舒博。原告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邢舒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邢舒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邢舒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向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