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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3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许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3133号原告许某,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卓求存,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涂哲君,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某,女,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 判 长 林 锐人民陪审员 杨 榕人民陪审员 江秀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冰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