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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立民申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丘湘伦与徐中发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丘湘伦,徐中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申字第2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丘湘伦,男,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中发,男,汉族,现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再审申请人丘湘伦因与被申请人徐中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梅中法民一终字第3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丘湘伦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有更近的道路架设电线而不架。申请人的房屋需由二层改建成三层,因被申请人的电线而导致搅拌车等不能进入,家里的中巴也不能通行。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判令徐中发排除妨害,拆除两条电火线,赔偿申请人出外租放车辆的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丘湘伦起诉认为徐中发架设的两条电火线对其造成妨害,请求判令徐中发拆除电火线、赔偿损失。经查,丘湘伦曾以徐中发架设电火线对其造成妨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经(2013)梅蕉法民一初字第289号和(2014)梅中法民一终字第166号民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因电线断了,徐中发按原来的架设位置和走向更新了电线,丘湘伦遂提起本案诉讼。因此,本案争议实质是徐中发架设的电线是否对丘湘伦造成妨害,而该争议已经前述生效判决予以处理。故丘湘伦提起本案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裁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丘湘伦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丘湘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丘湘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