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宝鸡高新开发区千河镇龙辉建材加工厂与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高新开发区千河镇龙辉建材加工厂,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1327号原告宝鸡高新开发区千河镇龙辉建材加工厂,住所地:宝鸡市千河镇底店村7组。负责人陈合国,任厂长。委托代理人郑曦耀,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14758140-1。法定代表人卢大根,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亚炜,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二环南路西段154号易和南钻第13幢1单元11层11111室,组织机构代码69862271-6。负责人郭伟坚,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亚炜,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高新开发区千河镇龙辉建材加工厂诉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高新开发区千河镇龙辉建材加工厂撤回对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78元,减半收取1039元,由原告宝鸡高新开发区千河镇龙辉建材加工厂承担。审判员 冯勤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昊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