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并立民终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吴兴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兴祥,郑德龙,堵玲,太原市吴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西瑞康温医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立民终字第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兴祥,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冬青村烧窑巷**号,住太原市杏花岭区银龙大酒店****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德龙,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迎泽区青年路**号*楼***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堵玲,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冬青村烧窑巷**号,住太原市杏花岭区银龙大酒店****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吴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道街14号楼上单元15号。法定代表人王同青,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瑞康温医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孝义市现代农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海滨,执行董事。上诉人吴兴祥因与被上诉人郑德龙、堵玲、太原市吴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西瑞康温医用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4)杏民初字第01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兴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张云逸代理审判员  李 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郜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