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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程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屠圣和与被告胡春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圣和,胡春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程民初字第143号原告屠圣和,男,1953年5月25日生,汉族。被告胡春东,男,1968年9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屠圣和诉被告胡春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屠圣和经本院多次告知后仍拒交公告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屠圣和负担。审 判 长  詹礼刚代理审判员  仝 鑫人民陪审员  黄恩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