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程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屠圣和与被告胡春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圣和,胡春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程民初字第143号原告屠圣和,男,1953年5月25日生,汉族。被告胡春东,男,1968年9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屠圣和诉被告胡春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屠圣和经本院多次告知后仍拒交公告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屠圣和负担。审 判 长 詹礼刚代理审判员 仝 鑫人民陪审员 黄恩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