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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石明与于海军、刘宝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明,于海军,刘宝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石明被执行人:于海军被执行人:刘宝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明与被执行人于海军、刘宝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协商被执行人刘宝昌从2015年8月起每月给付执行款2000.00元,直至该案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辉南县人民法院(2015)辉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云来审判员 :丁栋国审判员 :曹喜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 张 洋 搜索“”